邯郸市长信泵业设备有限公司

鸡泽县潜水泵铸件加工厂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31民初173号
原告:鸡泽县潜水泵铸件加工厂,住所地鸡泽县双塔镇东申底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要群发,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红恩,该厂副厂长。
被告:邯郸市长信泵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成安镇聚厚大道67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贝,该公司经理。
原告鸡泽县潜水泵铸件加工厂(以下简称潜水泵加工厂)诉被告邯郸市长信泵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潜水泵加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长信公司偿还潜水泵加工厂货款64560元;2、长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潜水泵加工厂是生产水泵用铸件的专业厂家,长信公司生产水泵多次从潜水泵加工厂购买水泵零件。2014年12月28日长信公司购买潜水泵加工厂水泵铸件合计价款27600元,长信公司负责财务的程旭红签收。2015年长信公司的司机郝献军从潜水泵加工厂拉走价值9360元的水泵零件,郝献军出具收据。2015年4月30日长信公司收到价值27600元的水泵零件,程旭红签收。长信公司另一位负责财务的刘艳丽均在收据上面签写了金额。潜水泵加工厂有书证证明上述事实。该笔债务发生后,潜水泵加工厂多次到长信公司要求偿还货款,长信公司虽然承诺偿还,但是一直推诿扯皮,至今不予给付。为了保护潜水泵加工厂的合法权利,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潜水泵加工厂的诉讼请求。
长信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至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合同纠纷,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理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成安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未约定履行地点。现潜水泵加工厂作为接收货币一方要求长信公司给付货款。潜水泵加工厂住所地在鸡泽县,鸡泽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长信公司住所地在成安县,成安县人民法院亦有管辖权。但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邯郸市长信泵业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 静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