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02民初2775号
原告:天津市乾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渭南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以西80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乾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大唐渭南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天津市乾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乾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乾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84元,减半收取16192元,由原告天津市乾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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