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23民初1050号
原告:浙江万家友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069227457P),住所地天台县白鹤镇上王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台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563326207U),住所地台州市君悦大厦A幢2005室。
法定代表人:施伟兵。
被告:***,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家友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家友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万家友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865元,由原告浙江万家友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