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23民初4663号
原告:王才周,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563326207u),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君悦大厦****。
法定代表人:施伟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子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王才周与被告台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才周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才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