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023执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台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君悦大厦A幢2005室,组织机构代码:563326207。
法定代表人施伟兵。
被执行人***,女,1984年4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5595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台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台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920元、执行费8300元。但被执行人***、台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台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卫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