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023执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台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君悦大厦A幢2005室,组织机构代码:563326207。
法定代表人施伟兵。
被执行人***,女,1984年4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5595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台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台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920元、执行费8300元。但被执行人***、台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台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卫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