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3民初1582号
原告:天台粤兴铝材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23MA2G8T9K9W),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九龙大道**。
经营者:王才周,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钱,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563326207U),住浙江省台州市君悦大厦****。
法定代表人:施伟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子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炜,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住浙江省临海市div>
被告:朱朝兵,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住浙江省临海市div>
***、朱朝兵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日康,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台粤兴铝材商行与被告台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朝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台粤兴铝材商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天台粤兴铝材商行负担。
审 判 长 金碧霞
人民陪审员 陈 洁
人民陪审员 陈洪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张擎宇
代书 记员 邵斌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