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23民初183号
原告:***,男,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台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563326207U,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集聚区开发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施伟兵。
被告:***,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女,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天台县老年大学教务中心(天台县老干部党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1023MB1F30643Q,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利民路**iv>
法定代表人:戴丽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孝明,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倩,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台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台县老年大学教务中心(天台县老干部党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台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台县老年大学教务中心(天台县老干部党校)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拟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齐慧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陈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