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02执4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02月16日出生,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
被执行人台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君悦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633262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陈雷,男,1971年09月23日出生,住所,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div>
被执行人陈晨,男,1981年04月02日出生,住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div>
***诉台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雷、陈晨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台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雷、陈晨逾期未履行,权利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台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涤除原告***作为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项、陈雷、陈晨履行协助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到台州市市场监督管局沟通,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不能空缺,同时被执行人中也没有重新推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故无法协助法院执行。且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晨已经死亡。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晨已经死亡,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涤除同时需要被执行人公司股东推选和确定,协助单位亦无法强制协助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0)浙1002执4558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晓勇
审 判 员 叶再军
审 判 员 陈伟科
二〇二一年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 林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