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4021民初2065号
原告新疆浙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新疆浙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浙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浙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56元,减半收取计8,128元,由新疆浙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洪志
书 记 员 史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