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浙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402民初210号
原告:**,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锡伯族,农民工,现住塔城地区额敏县。
被告:**,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伊宁市开发区。
被告:新疆浙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西路**温州国际酒店综合苑**楼**。
法定代表人:王永古,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旭祯,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浙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阿斯艳木·米吉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乔   云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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