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浙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402民初208号
原告:**,男,1989年1月1日出生,锡伯族,农民工,住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被告:**,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伊宁市开发区。
被告:新疆浙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解放西路868号温州国际酒店综合苑2号楼5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旭祯,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浙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2021年7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阿斯艳木·米吉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   云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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