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402民初193号
原告:**,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锡伯族,无业,住察布查尔县。
被告:**,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伊宁市开发区。
被告:**,女,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伊宁市。
被告:新疆浙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解放西路868号温州国际酒店综合苑2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浙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木·**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 泽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