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45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5年8月9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3年6月10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淮安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139480010M,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徐 蓉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