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6827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139480010M。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明远路与北京南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670145049F。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18元,减半收取166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09元,由原告淮安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