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

淮安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淮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6827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139480010M。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明远路与北京南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670145049F。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18元,减半收取166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09元,由原告淮安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