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泛华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沧州信成电子机箱有限公司、北京中科泛华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22民初3469号
申请人:沧州信成电子机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马厂镇杨官店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5836101411。
法定代表人:刘进铎,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科泛华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东升科技园北领地A-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10108633673619E。
法定代表人:左毅,系公司经理。
原告沧州信成电子机箱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科泛华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中科泛华测控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沧州信成电子机箱有限公司愿意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7万元的保单(保单号:1102407)一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信成电子机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科泛华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沧州信成电子机箱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国徽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智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