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泛华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华兴科创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泛华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4民初7302号
原告:北京华兴科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西A-1130室。
法定代表人:邵从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泛华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31号B栋一层B101。
法定代表人:左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文硕,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兴科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与被告北京泛华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测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被告恒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文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25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018年6月7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2017年12月21日与被告签订《供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电器产品若干,共计人民币2250元。原告已经完全按照双方《供销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货款。期间,原告通过委托律师发律师函等多种方式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至今仍未支付。原告方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准则,违反了双方的约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特此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泛华测控公司辩称,我公司在其他合同中存在重复付款的情况,本案应付款在重复付款的范围内应折抵,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电器产品,共计人民币2250元,付款条件为票(发票)到30日内付全款。双方还约定,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在任何一方提议协商之日后三十天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时,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供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解决争议;诉讼费与胜诉方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但另有裁决的除外。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发货,被告收货后未对质量提出异议。原告于2018年5月7日为被告开具金额为53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含本案货款),并于2018年5月8日将该发票向被告送达。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出具招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金额均为9615元转账回单二张,主张上述转账存在重复支付货款(签订合同时间2017年5月24日,合同标的电器产品,合同金额9615元),并据此抗辩本案货款应在重复支付的9615元范围内进行折抵。原告否认转账回单与本案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意被告抗辩主张。
上述事实,由《购销合同》、发货单、发票、发票签收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事实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货,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付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抗辩其与原告其他买卖合同中重复支付了货款9615元,主张进行抵扣一节,原告否认被告出具的两张银行转账回单与本案存在关联关系,被告未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对本案中应付款与其他款项进行了折抵,故对于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无法采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一节,鉴于被告未按照双方约定期限付款确给原告造成相关损失,在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未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告从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具的次日起,按照贷款利息及银行间拆借利息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中科泛华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华兴科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5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25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华兴科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中科泛华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