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五法民三初字第334号
原告:北京天诺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号*层***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展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青年路**号富达商住楼*****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诺基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展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北京天诺基业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昆明展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北京天诺基业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诺基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展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天诺基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950元。
审判长贾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卢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