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天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02民初5773号
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与铜陵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0220463X(1-15)。
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何志会,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天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81035897X。
法定代表人:姜民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天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照合同办理本工程最终结算;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9.9068元(暂计,部分损失暂无法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3年6月3日签订了《唐山恒大华府首期(二标段)防��施工专业劳务分包合同》。2015年6月1日签订了《唐山恒大华府二期(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防水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施工唐山恒大华府首期(二标段)地下室底板、外墙、顶板、厨卫间、屋面防水、综合楼防水工程、唐山恒大华府二期(二标段)5#、7#、9#楼及车库的地下室顶板、底板及侧墙、卫生间、阳台防水工程。现原告要求被告办理上述工程最终结算,被告以不准原告扣除质保金等种种理由拒绝办理结算,并采取极端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围堵工地、拉电闸、向开发商投诉等方式)干扰原告项目生产,导致原告被本项目开发生处罚,直接违约金经济损失18万元,堵漏修复费用19068元,还有部分损失目前尚无法确定。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产生争议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至贵院,希判令所请。
经查明,原、被告双方产生的纠纷系因双方在履行《唐山恒大华府首期(二标段)防水施工专业劳务分包合同》及《唐山恒大华府二期(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防水工程分包合同》中发生分歧所致,依照民事案由规定,该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故本院对于原、被告合同约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辖违反了管辖的强制性规定,应属约定无效。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扬
人民审判员  刘槐槐
人民陪审员  涂林慧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权 可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2民初5773号
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与铜陵路交叉口中建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0220463X(1-15)。
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何志会,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天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128小区锡和物流公司215室。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81035897X。
法定代表人:姜民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天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照合同办理本工程最终结算;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9.9068元(暂计,部分损失暂无法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3年6月3日签订了《唐山恒大华府首期(二标段)防水施工专业劳务分包合同》。2015年6月1日签订了《唐山恒大华府二期(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防水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施工唐山恒大华府首期(二标段)地下室底板、外墙、顶板、厨卫间、屋面防水、综合楼防水工程、唐山恒大华府二期(二标段)5#、7#、9#楼及车库的地下室顶板、底板及侧墙、卫生间、阳台防水工程。现原告要求被告办理上述工程最终结算,被告以不准原告扣除质保金等种种理由拒绝办理结算,并采取极端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围堵工地、拉电闸、向开发商投诉等方式)干扰原告项目生产,��致原告被本项目开发生处罚,直接违约金经济损失18万元,堵漏修复费用19068元,还有部分损失目前尚无法确定。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产生争议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希判令所请。
经查明,原、被告双方产生的纠纷系因双方在履行《唐山恒大华府首期(二标段)防水施工专业劳务分包合同》及《唐山恒大华府二期(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防水工程分包合同》中因工程结算发生分歧所致,依照民事案由规定,该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于原、被告合同约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辖违反了管辖的强制性规定,应属约定无效。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扬
人民审判员刘槐槐
人民陪审员涂林慧
二0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权可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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