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新疆帕尔拉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隆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生金,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杨新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帕尔拉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坎吉瓦衣·肉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赛麦尔江·阿不都热合曼,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艾尔肯·阿不都克力木,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上诉人彭隆会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4)头民一初字第1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隆会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隆会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彭隆会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建国
审 判 员  曾 敏
代理审判员  冯 宁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