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03执156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通达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住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繁荣路西侧。
法定代理人:罗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托克逊县交通运输局,住新疆托克逊县友好路。
法定代表人:高峰,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通达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与托克逊县交通运输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