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003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通达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尚集产业集聚区繁荣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罗江琳。
被执行人:河南星源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迅达路与骏马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北迅达路07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亿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平舆县泰和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稳。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微蓝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7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3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星源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亿丰广告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微蓝广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677238.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