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达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

许昌元润玻璃有限公司与河南通达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02民初6205号
原告:许昌元润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九中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通达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集产业集聚区繁荣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回族,1977年7月29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许昌元润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通达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许昌元润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通达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关系,被告加工承揽原告的钢化玻璃。今年4月以来,被告拖欠原告加工货款99449.44元,多次催要,被告先后以种种借口拖延,影响原告的资金周转。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99449.44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到货款结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购销合同》第7条约定:“发生纠纷时,在甲方(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约定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的规定,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提起的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为加工承揽方所在地。被告所提起管辖权异议所依据的合同是2018年11月14日双方所签的《购销合同》。而本案原告所诉被告于今年4月以来拖欠原告加工货款中没有因加工该《购销合同》所约定的“山东金晶”玻璃所欠的加工货款,被告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故本案不是因履行《购销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本案原告是加工承揽方,其所在地为许昌市许继大道九中门面房。其合同履行地为本院管辖区域,原告向本院对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所提异议不成立,本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南通达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河南通达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四舫
人民陪审员张磊
人民陪审员李晓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贾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