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达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

许昌元润玻璃有限公司与河南通达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02民初6205号之一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河南通达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尚集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罗江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仙鹤,男,回族,1977年7月29日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许昌元润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九中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宋素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田,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昌元润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元润公司)诉被告河南通达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通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2020年1月8日,被告河南通达公司提起反诉。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河南通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仙鹤、李勇、反诉被告(本诉原告)许昌元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河南通达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告(本诉原告)许昌元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500元;2、判令被告(本诉原告)许昌元润公司返还玻璃款37267.7元(河南通达公司为客户免费配送玻璃价款);3、诉讼费用由被告(本诉原告)许昌元润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河南通达公司与反诉被告(本诉原告)许昌元润公司存在业务购销关系。河南通达公司采购许昌元润公司钢化玻璃,用以制作阅报栏。因许昌元润公司钢化玻璃质量不合格,多次造成河南通达公司所制作的阅报栏,在客户使用过程中,发生玻璃自爆破裂现象,并出现破坏第三人车辆事件,导致客户投诉,河南通达公司予以赔偿和免费更换。因此,河南通达公司遭受了巨额经济损失并遭致商誉受损。许昌元润公司应为其产品质量负责,赔偿河南通达公司由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应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应基于相同事实。本案中,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起诉的事实及理由系2019年以来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河南通达公司拖欠反诉被告(本诉原告)许昌元润公司的加工货款,所出具的证据系2019年5月、6月、7月增值税发票、收条、2019年以来的订货单、2019年4月、5月、6月对账单。反诉的诉讼请求是基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追偿法律关系,反诉的事实及理由是2016年、2017年、2018年之间,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河南通达公司采购反诉被告(本诉原告)许昌元润公司钢化玻璃,制作阅报栏,因钢化玻璃质量问题,造成客户使用过程中,多次发生玻璃自爆破裂现象,出现破坏第三人车辆事件,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河南通达公司予以赔偿和免费更换。所举的证据系双方2016年、2017年、2018年发生业务关系的河南通达玻璃订货单、反诉原告与客户2016年、2017年、2018年的订货合同、订货通知单,由此给客户制作阅报栏,因玻璃质量问题,导致第三人车辆受损所引起的赔偿以及免费更换玻璃的证据。鉴于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河南通达公司所提起的反诉与本诉在事实上和法律上不具有牵连性,故反诉不成立,河南通达公司可依法另行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河南通达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提起的反诉。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河南通达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预交的反诉费112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四舫
人民陪审员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李晓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贾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