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3民初6482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昌市魏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通达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尚集产业集聚区繁荣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自闯,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通达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