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175号
原告北京世纪浅海海洋气象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厂洼1号4层北部402。
法定代表人吴晓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显超,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D10幢。
法定代表人奚国富。
被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1124号南山智能电网产业园2栋3楼。
负责人陆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浅海海洋气象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纪浅海海洋气象仪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纪浅海海洋气象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86.4元,本院减半收取为1493.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一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