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咸中仲执字第0009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35号方兴大厦707室。
法定代表人应少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彩虹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咸阳仲裁委作出的咸仲裁字(2013)第151号裁决书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5451元扣划至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咸阳仲裁委咸仲裁字(2013)第151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