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04民初8826号
起诉人:陕西立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中路74号。
法定代表人:闫亚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丽,女,该公司员工。
2018年11月5日,本院收到陕西立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陕西立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98727元;2、并承担项目总造价10%的违约30873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起诉人陕西立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陕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在西安市签订“汉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弱电项目工程实施合同书”,起诉人为项目的施工方,根据合同规定,已完成项目交付。被起诉人应于2018年5月18日支付98727元,但经多次催要,被起诉人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的合同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当事人之间对管辖权的约定无效,本案施工场地不属于我院辖区,故我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陕西立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柯
审判员 秦玉新
审判员 王伟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舒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