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原阳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与河南安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5民初4109号
原告原阳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城关镇和平一巷。
法定代表人冀新花,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体兴,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安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宏达街****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宪,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阳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河南安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阳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于2021年1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阳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原阳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担。
审判员  叶维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