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辖终6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6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原审被告:河南安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宏达街。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17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艳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