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安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民初4361号之一
原告:***,女,1971年3月6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河南安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宏达街88号9号楼1单元21层2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9498465G。
法定代表人:郭树宪,经理。
被告:陈海东,男,1976年6月29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新乡市卫滨区光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化工路169号光彩大市场B区27栋四、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MA3XDQOA6H。
法定代表人:李云肖,经理
被告:李云肖,男,汉族,1990年9月19日生,住海南省琼海市南俸农场第五作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安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陈海东、新乡市卫滨区光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李云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河南安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对原阳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到期债权188.32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南安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原阳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在188.32万元的范围内停止支付河南安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停止支付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长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张存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