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安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876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8号世博大厦11层6号。
法定代表人张楠,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安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宏达街88号9号楼1单元21层2112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东。
被执行人陈海东,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郑威,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关于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安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陈海东、***、郑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也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20年6月8日、2020年7月7日、2020年8月24日、2020年9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015439.12元,本院已扣划1015439.1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2020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四、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
五、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海东名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宏达街88号9号楼1单元21层2112号房产一套、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冠路南、索凌路东7号楼9层911号房产一套,被执行人郑威与王贝贝共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楼××单元××号房××套,以上房产在案件审理期间已查封,因执行中已扣留被执行人河南安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在原阳县财政局、原阳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应收款项,所以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
六、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余额2182.71元,因金额过少,申请人申请不予查封。
七、于2020年11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失信惩戒公告,告知其可以将该公告张贴于被执行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或经常活动地。
截止2020年12月2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989264.12元。
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理人做了短信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孙士燚
书记员米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