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939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河南安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宏达街****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河南安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9)豫0782民初72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安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及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8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执行费1400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安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以101400元为限予以冻结。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安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在光大银行花园路支行账号为79×××28、中国工商银行二七路支行账号为17×××13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安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在光大银行花园路支行账号为79×××28、中国工商银行二七路支行账号为17×××13以101400元为限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月军
审判员  石 瑛
审判员  翟福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亚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