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02民初5495号
原告:台州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区开发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慧,男,系。
被告:椒江区实验小学,住所地,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育才路**iv>
原告台州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信公司)与被告椒江区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远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椒江区实验小学支付工程款1936912元及该款项自2015年8月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期间,远信公司与椒江区实验小学约定,将椒江区实验小学阳光中心围墙(教学楼内墙面、值班室)、阳光中心零星工程、阳光中心教室办公室装修工程等10个零星项目承包给远信公司施工。上述项目于2014年8月30日全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完工后,远信公司将上述项目的结算书交给椒江实验小学,椒江实验小学委托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审核,整个项目的审核结算金额为1936912元。椒江实验小学对上述项目的审核结论无异议并签字盖章。远信公司多次要求椒江实验小学支付工程款,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椒江区实验小学主体不存在,远信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明确被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台州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樊明忠
代书记员 盛晓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