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1民初1272号
原告:湖南鑫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新开口村十八组。
法定代表人:丁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国,男,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三甲街道三甲大道158号417-418室。
法定代表人:李申。
原告湖南鑫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鑫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进行处分,对于湖南鑫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鑫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73元,减半收取计12787元,由湖南鑫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民判审长吴苑子
人民陪审员 庞长春
人民陪审员 李运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王 慧
书 记 员 胡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