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台州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4民初4049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素林,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申,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向东、闫亚豪,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台州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海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亚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1年8月8日上午10时31分,原告受被告的雇佣,在被告承包的位于正阳县拆除模板时,因原告脚下方木断掉,导致原告从支模架上掉下摔伤。由于被告提供的方木存在质量问题及被告没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从而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应当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为此,原告请求法院: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0011.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工作时未按施工要求,违规一只脚踩在一根方木上,导致方木断裂原告摔倒,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不存在方木质量问题;2、原告的住院费用,被告已经全部垫付,望本案中一并处理;3、原告的请求无依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正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正阳县认定工伤决定书(正人社工伤认字{2021}37号),对原告本次受伤事故,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并认定为工伤。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害应当经劳动仲裁程序处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海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