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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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4762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台州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三甲街道三甲大道158号417-4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计算,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方颖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