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04民初8663号
原告:台州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322号6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友根,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系被告薛某1、薛某2、薛某3的法定代理人),女,1971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5112241971********),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水磨乡西梁村*组**号。
被告:薛琴,女,199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薛某1,女,200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薛某2,女,200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薛某3,男,200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男,194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女,194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台州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琴、薛某1、薛某2、薛某3、***、***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台州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