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江某某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执行人:江***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工业园区环镇西路。
法定代表人:陶建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于福彬与被执行人江***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3民终35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2022年5月18日通过执行系统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江***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保险、网络资金及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2月2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镇××路××房××号房××路××号房地产,因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玉静
审判员  王国祥
审判员  李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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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史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