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异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芦湖生活区。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石朝胜,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徐明英,女,195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朝霞,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孙艳芝,女,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崔爱军,女,195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江玉玲,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于爱真,女,194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黄建华,女,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孙玉杰,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赵景献,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常华,女,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芦湖生活区。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魏勇,男,196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十四异议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德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河西路92号。
法定代表人:陶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工业园区环镇西路(沿江高速新桥服务区)。
法定代表人:陶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阴广茂生态农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工业园区环镇西路(沿江高速新桥服务区)。
法定代表人:陶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石朝胜、徐明英、王朝霞、孙艳芝、崔爱军、江玉玲、于爱真、黄建华、孙玉杰、赵景献、常华、魏勇与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辉公司)、江阴广茂生态农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茂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朝胜、徐明英、王朝霞、孙艳芝、崔爱军、江玉玲、于爱真、黄建华、孙玉杰、赵景献、常华、魏勇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追加江苏德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纺织)为被执行人并在其抽逃出资范围内对春辉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石朝胜、徐明英、王朝霞、孙艳芝、崔爱军、江玉玲、于爱真、黄建华、孙玉杰、赵景献、常华、魏勇称,执行过程中发现春辉公司的股东德源纺织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因春辉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请求法院依法追加德源纺织为被执行人,由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2017年7月24日,本院分别作出(2017)鲁0322民初427号、(2017)鲁0322民初240号、(2017)鲁0322民初423号、(2017)鲁0322民初192号、(2017)鲁0322民初245号、(2017)鲁0322民初242号、(2017)鲁0322民初244号、(2017)鲁0322民初233号、(2017)鲁0322民初231号、(2017)鲁0322民初188号、(2017)鲁0322民初422号、(2017)鲁0322民初421号、(2017)鲁0322民初189号、(2017)鲁032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分别为:春辉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向***支付股权转让金38.5万元及滞纳金46392.5元;向***支付股权转让金146.3万元及滞纳金176291.5元;向石朝胜支付股权转让金111.65万元及滞纳金134538.25元;向徐明英支付股权转让金77万元及滞纳金92785.00元;向王朝霞支付股权转让金38.5万元及滞纳金46392.5元;向孙艳芝支付股权转让金1986.6万元及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向崔爱军支付股权转让金38.5万元及滞纳金46392.5元;向江玉玲支付股权转让金146.3万元及滞纳金17629.15元;向于爱真支付股权转让金77.77万元及滞纳金93712.85元;向黄建华支付股权转让金146.3万元及滞纳金176291.5元;向孙玉杰支付股权转让金146.3万元及滞纳金176291.5元;向赵景献支付股权转让金82.39万元及滞纳金99279.95元;向常华支付股权转让金146.3万元及滞纳金176291.5元;向魏勇支付股权转让金154万元及滞纳金185570.00元。春辉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均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4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追加广茂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4月21日作出(2018)鲁0322执31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对14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并入(2018)鲁0322执31号案件执行,并对14件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2年11月2日,春辉公司通过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注册资本由28500万元增加到38800万元,新增部分由江阴市振新毛纺织厂(德源纺织历史名称)出资40482万元认购,其中1038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溢价30102万元列入公司资本公积。2012年11月20日,德源纺织收到江阴市新桥第一毛纺织厂转账30500万元、收到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转账10000万元。同日,德源纺织向春辉公司账户汇入注册资本金40482万元。2012年11月21日,春辉公司向江苏澄丰生态园有限公司转账12000万元、向江阴市华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转账28000万元。同日,江苏澄丰生态园有限公司向江阴市华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转账12000万元,江阴市华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江阴市新桥第一毛纺织厂转账3300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春辉公司通过江阴市新桥第一毛纺织厂抽逃出资,故其要求追加德源纺织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石朝胜、徐明英、王朝霞、孙艳芝、崔爱军、江玉玲、于爱真、黄建华、孙玉杰、赵景献、常华、魏勇追加江苏德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翟承俊
审判员  张士前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