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新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32民初689号-2
原告:***,男,1959年12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飞,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迪生,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5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告:福建省新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省新镇省东村埔顶杉湖下商住区2幢2楼201。
法定代表人:吴淑纷,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学发,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福建省新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裁定中止诉讼。现在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 判 长  谢文程
人民陪审员  张昆明
人民陪审员  罗小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饶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