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茂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522民初1051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告:大连茂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永宁镇邢家村侯屯。
法定代表人:邹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大连茂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大连茂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