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81执2527号
申请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永宁镇邢家村候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88070244N。
法定代表人:邹岩,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瓦房店捷程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轴承产业园兴工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089053765U
法定代理人:林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瓦房店捷程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281民初2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395850.0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19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瓦房店捷程伟业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瓦房店捷程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并未报告财产。本案于2020年10月26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秀斌
审判员 王 馨
审判员 刘孝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