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茂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81执85号 申请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松树镇***位店屯大学生公寓楼314房间。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西长春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辽0281民初4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5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38124.7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点对点”的查询,包括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等的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等部门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22)辽0281民初4871号民事判决书对其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瑶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