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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522民初609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满族,系农民,住**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满族自治县。 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永宁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潘 宇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苗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