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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522民初1052号 原告:***,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告:大连茂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永宁镇邢家村侯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大连茂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大连茂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