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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民初2435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加银,盱眙县铁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豫区众大上海城B06幢07铺。
法定代表人:陈立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益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种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