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民初2427号
原告:**新,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加银,盱眙县铁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573809624R,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众大上海城B06幢07铺。
法定代表人:陈立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与被告**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新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负担。
审判员 胡迎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殷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