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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宿迁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30民初6009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盱眙县鲍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迁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573809624R,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众大上海城B06幢07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宿迁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种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