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30民初6009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盱眙县鲍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迁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573809624R,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众大上海城B06幢07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宿迁中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种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