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宇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宇众建设有限公司与衢州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803财保00088号
申请人浙江宇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东港三路69号2幢。
法定代表人:李钊,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玉红,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衢州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世纪大道711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洪明。
申请人浙江宇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衢州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宇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衢州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衢州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0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蒋春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