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宇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宇众建设有限公司、衢州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3财保250号
申请人:浙江宇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东港三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李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良飞,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衢州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世纪大道711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洪明。
申请人浙江宇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衢州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衢州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8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衢州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80000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浙江宇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建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朱茜
书记员姜茂琴